[转帖]清朝末年新建陆军的军衔制度 清朝末年新建陆军的军衔制度 新建陆军建立军衔制度开始于1904年12月清政府批准练兵处和兵部的“另定新军官制”方案,到1911年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军衔体系。 军衔制度同过去清军的等级制度相比,在等级设置上的变化是,改变了过去武职阶品一列到底的叙位方式,而采取了区等分级的形式,即军官“区为三等,析为九级”,军士和兵各分三级,加额外军官,共汁六等十六级。 各级的名称如下; 军官:上等第一级,大将军、将军、正都统 上等第二级,副都统 上等第三级,协都统 中等第—级,正参领 中等第二级,副参领 中等第三级,协参领 次等第—级,正军校 次等第二级,副军校 次等第三级,协军校 额外军官: 军士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 兵: 正兵、—等兵、二等兵 清政府首次采用的军衔称号是沿用了八旗的官名,稍加整理而成的。 都统,是八旗组织中每旗的最高军事长官,满名为“固山额真”,顺治十七年(1660年),借用古代官称定汉名为都统。 ‘ 参领,满名称“甲喇额真”,明万历四十三年(1515年),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制度时,于固山额真之下设置的—级官职。八旗还有“协领”的官称,为驻防骑兵将领的名称。 军校,八旗步军营有“步军校”,圆明园内三旗有“护军校”,从八品武职中有“副军校”等。 上士、中士、下士衔称,系采用夏商周三代之官号。 清末军衔的再一个特点是,在军官之外另设有军佐官衔。练兵处和兵部在呈报《陆军军官军佐任职等级暨补官体制摘要章程》的奏折中说:“军官之外,经理饷械,医务法律等官员,是曰军佐;所司事务重要且繁,必各有专门之学,始能胜任;与军官事同一体,其品秩官阶亦应相似,惟于官名之首,冠以同字,以尔区别。” 清朝规定,军佐按专专业分为十一类;军佐衔最多的设三等八级,最少的仅设一等二级。光绪二十一年首次规定,军佐衔称与同级军官相同,只是在军官衔称前冠一个同字,如“同副都统”、“同正军校”等。宣统元年,因“官名之上冠以同字,亦嫌界限不清”,故改为在衔称前加专业名称,如“军需副都统”、“马医正参领”等。 军佐官衔设置范围及其等级如下: 军需、军医、制械官,设副都统以下三等八级; 马医、测绘、军法官,设正参领以下二等六级; 书记宫,设副参领以下二等五级; 稽查、军乐队官,设正军校以下一等三级; 司书生、司号官,设副军校以下一等二级。 中国古代自出现禄秩阶品以来,什么职配什么衔(阶品),都有一定的规矩。唐宋时期,职务和阶品之间允许有一定的幅度,并规定了反映这种幅度的术语。衔高职低者称“行”某浆职,衔低职高者称“守”某某职。宋代还规定,如果衔低于职务两级以上,则称“试”某某职,职衔相当者则直接称呼职务。 外国军队在职务与军衔的关系亡也有一定规定,欧美国家称职务军衔,前苏联称编制军衔。清末实行军衔制后,沿用和继承了外军与我国古代的传统,对职务和军衔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。 《清史稿·职官志》记载: 正都统,职任总统官(相当后来的军长) 副都统,职任统制官(镇指挥官); 协都统,职仟统领官(协指挥官); 正参领,职任统带官(标指挥官); 副参领,职任一等参谋官; 协参领,职任管带官(营指挥官), 正军校,职任督队官(相当连长) 副军校,职任排长: 协军校,职任司务长。 清政府开始对职与衔的搭配规定,要求十分严格,叫做“以官配职,俾参差”。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,证明难以实现职衔完全一致,遂于宣统二年修改为,一般情况下要“以相当之官,任相当之职”,“但遇军职需材一时无适当人选,克副厥职,则或大于军职一级,或小于军职一级之官佐,亦可酌量派充。惟无论大小,其相差之率,概以一级为限,不得更有逾越。” 大将军和将军衔,与正都统均属上等第一级,是对积有勋劳之正都统的一种赏赐,属于荣誉性质的头衔,在同军职的对应关系上,与正都统没有明显区别。 清军官制改革以前,统治阶级重文轻武。甲午吃了败仗,更激起一些武臣的不满,纷纷指责以往“议定官制,编纂志书,多出于文臣之手,其意在乎重文轻武。殊不知国家设立武职,原欲其折冲捍御,其责不轻于文臣”。故改革官制的宗旨之一,应是“矫人情积轻之习,使文武渐归同科”。宣统元年10月,军咨处向朝廷奏定了《陆军军官军佐官职品目比照文官补官等差表》,实际上是文武官员的等级对照表,规定了武官的品级与文官的对应关系。 下面是这个规定: 大将军、将军,格同大学土,正一品; 正都统,格同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,从一品; 副都统,格同总督、巡抚兼陆军部恃郎,正二品; 协都统,格同巡抚、布政使,从二品; 正参领,格同按察使,正三品; 副参领,格同盐运使,从三品; 协参领,格同道员,正四品, 正军校,格同直隶知州,正五品; 副军校.格同通判,正六品; 协军校,格同知县,正七品, 额外军官,格同县丞,正八品; 上士,格同训导,从八品; 中士,桔同县主薄,正九名; 下士,格同巡检,从九品。 这个“品目比照表”,如果用现在的职衔衡量,即是准尉与副县长等同,少尉与县长等同,中尉与副州长等同,上尉与州长等同。这样大的悬殊不是哪个部门随意规定的,而是经过朝廷批准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典。不过,它是在纠正重文轻武积习情况下的产物,物极必反,矫枉过正。 清代原来的武职阶品,只有文武之别,尊卑之分;虽然当时已有步马等简单的专业兵种分工,却没有专业勤务之说。实行军衔制后,对各种正参领以下军官和所有的军佐、军士,均在衔称之前冠以专业勤务名称,如“步队正参领”、“军需协都统”、“工程队下士”等,并用肩章、领章、袖章的不同底色加以区分,以明确每个军人的专业职守。 宣统元年规定的军官、军佐和军士的兵种和专业勤务种类如下: 副都统、协都统,包括军需、军医和制械等二种专业勤务; 正参领、副参领、协参领、正军校、副军校,包括警察队、步队、马队、炮队、工程队、轴重队、军需、军医、司药、马医、制械、测绘等十二种兵种和专业勤务; 协军校,除同上述十二种外,另有军乐协军校,共十三种兵种和专业勤务; 额外军官,包括警、步、马、炮、工、辎、测绘、军乐队司务长、技士长等兵种和专业勤务十种; 军士,包括警、步、马、炮、工、辎等一般军士和蹄铁、鞍技、枪支、木技、锻冶、会计、缝技、靴技、调护、测绘、军乐等兵种和专业勒务,上士、中士有十九种,下士有二十九种。 军兵种和专业勤务名称及标汇的出现,标志着部队专业化程度的提高,为人才的定向培养和发展,创造了有利条件。 军衔制度除了在纵的方面区分军人的等级以外,在横的方面还要区分军人的专业勤务,这是旧的阶品制度所没有的特点。专业勤务既然列为军衔制度的内容,它理所当然地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如同军衔等级不能随意升降一样,专业勤务之间也不能任意变换,这一点清政府也是有明确规定的。他们规定,专业之间除下列两种情况可以“酌量转改”以外,一般是不准转改的。一是陆军其他兵种之军校官(尉官),具有警察学识者,二是司药官具有军医学识者,可“对品”转改。这个要求是比较严格的,连步兵和骑兵之间、骑兵和辎重兵之间都不许互改。 清军官制改革以前,官员升迁无一定规制,一般是靠上司“豫保”,“咨部注册”,然后“凭签掣缺”。结果是有的“豫保之初,年力本强,数年后渐已衰老,骑射生疏,营伍废弛”,到老也得不到升迁。这些人大概是“后台”不硬,而“后台”硬的则提升很快,“以兵丁积功保至提、镇记名者,殆数难计”。实行军衔制后,废除了“豫保”、“保举”等制度,改为按资历劳绩晋升。宣统二年颁布的《陆军补官试行章程》中,“升补”一章专门规定,军官军佐“除特旨录用、钦遵办理外,均须循级而升,不得超越升补”,并规定了晋升年限: 副都统升正都统,不规定年限,“恭候特简”,即由皇帝特旨迭升。协都统以下至协军校各级军官军佐,升补期限一律为二年。 章程还规定,战时升补,年限减半。在国际战争中著有功勋的官员,准许破格升迁,不受年限的限制。还规定,军官军佐休职、停职期间,不计算升补年资。 章程规定,升补办法分“序升”和“拔升”两种。序升系“挨次升补”,就是将衔龄巳满期限的官员名单,按顺序排队,上阶出缺后依次升补。拔升系从衔龄满期的名单中择优升补。正军校以上官佐升补,一律为拔升;由副军校升正军校,序升、拔升各半,即一半论资排辈,一半择优选升;由协军校升副军校,序升三分之二,拔升三分之一。 清朝的军衔称“升补”,而不叫“晋升”,是有其实际含义的。所谓升补者,升官补缺也。就是按编制定额,只有上一级出现缺额,下一级才能晋升,缺几个补几个,而不是凡衔龄满期者都可以晋升。这个规定对控制官员定额,防止机构臃肿,消除冗官之弊端,是一个有效的措施。我国古代对官额的限制是很严格的,“官员”一词就是由“官有员数”而来。《唐律》中把“官有员数”列为“职制”之首,规定“署置过限一人”,打一百大板,过限四人判刑一年,过限七人,判刑一年半,过限十人判刑二年。 中国古代官员“七十致仕”之规,历代相因。直到光绪三十年的《陆军营制饷章》问世,才对沿袭两干多年不问官职高低而一律七十岁退休的成规,提出挑战。《陆军营制饷章》中“退休制略”一节明确提出“军营最贵朝气,最忌暮气”,因此,兵丁要“更番训练”,军官要按时退休。退休年龄要根据职务确定。因为“官秩愈小,则职务愈劳。至于都守千把(即都司、守备、千总、把总),上承命令,下赖指挥,按日督操,更非精力稍衰者所能胜任”。于是,开始对各级军官规定了五个不同等级的退休年龄:提镇不限龄,副将六十五岁,参将、游击六十岁,都司、守备五十五岁,千总、把总五十岁,到龄“皆令退休矣”。宣统二年,对官佐的最高服役限龄作了修订,并写入《陆军任职试行章程》。规定常备军官军佐的服役年龄为: 正都统,六十五岁; 副都统,六十二岁, 协都统,五十八岁; 正参领,五十五岁; 副参领,五十二岁; 办参领,五十岁; 正军校,四十八岁; 副军校、协军校,四十五岁。 章程还规定,凡正都统荣获大将军、将军称号者,以及奉皇帝特旨留用者,不受上述年龄的限制。其余官佐满规定年龄后,一律退为后备役。服后备役的年限一律为六年。服满后备役后退休。但是凡获得军衔的军官军佐,“终身保有官阶,享受份内之待遇”。这个规定表明官职不是终身制,一旦到了规定年龄,就得交出职位,但官衔却可终身保有。这是实行军衔制度国家的一般通例。 |